首页 百科知识 范文大全 经典语录
您的位置: 首页 > 百科知识 >

风险金是什么意思合法吗(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风险金到底合不合法)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06 14:14:45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风险金,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当前,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风险金主要集中在建筑施工等行业,也有少数金融机构,是容易引发劳动争议的因素之一。一旦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拒不返还风险金,劳动者一般都会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

建筑施工等行业收取风险金较为普遍,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施工企业按主管部门要求缴纳的项目安全风险金,这属于企业方缴纳的,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另一种是施工企业向相关管理人员甚至普通员工收取的安全风险金,这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而施工企业向劳动者收取安全风险金又分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是企业单方收取,员工不交不行,这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返还员工,如企业不违反,员工可通过仲裁、诉讼等程序解决。

第二种是员工完全自愿交纳,员工交了安全风险金之后,如发生安全事故,则不能再要求企业返还相应风险金;如未发生安全事故,则企业一般要加倍返还风险金。这种带有收益性质的风险金在实践中存在分歧:有的认为违法,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处理;有的认为系双方完全自愿行为、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但系民事法律行为,不属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劳动法理情倾向后一种观点。

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立法目的,是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强迫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交风险金,以转移自身经营风险。而与用人单位相比,员工相对处于弱势地位,有时想不自愿也很难。因此,如果没有收益吸引,谁又愿意交风险金呢?而正是因为有了收益的吸引,员工才会积极参与,体现出所谓的完全自愿。实践中,我们看到部分施工企业中未参与案涉项目施工管理的其他员工,也积极参与了案涉项目安全风险金的交纳,这实际上完全超出了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已经不属于一般的劳动争议。

还有一种情形是介于上述两者之间的,实践中更容易发生分歧。劳动法理情认为,在仲裁立案审查阶段如能查明系员工完全自愿缴纳且带有收益性质,则不应当受理;如暂时查不清楚,可以先行受理,并根据审理情况再参照前两种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如果单位无证据证明员工系完全自愿行为且带有收益性质,应当按照劳动争议处理,并作出退还员工的处理决定。

部分金融机构收取风险金的争议也可以参照上述情况处理。近年来发生的涉及金融机构的风险金争议中,还有部分是员工存在误解引发,实际上是金融机构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施行稳健薪酬制度,将部分绩效薪酬实行递延支付,这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工资报酬发放的规定,但员工往往误解是从其工资中扣除并作为了风险金,所以就引发了相关争议。

上,用人单位以不向劳动者收取风险金为原则,如果收取,就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一旦被认定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