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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资管产品(资管产品如何缴纳增值税?)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06 15:56:47    

资管产品,是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或证券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一种标准化金融产品。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以及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用通俗的话说,也就是资管产品管理人拿客户的钱去投资,赚得的钱扣除管理费、浮动业绩报酬后支付给客户。但自2018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资管产品运营收入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也就是对过去应支付给客户的钱中还要扣掉增值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羊毛出在羊身上”,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条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相关税费从资管产品的资产中支付。因此,资管产品管理人不仅会从应支付给客户的钱中扣除增值税,还会扣除随增值税征收的附加税费。



一、增值税起征时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财税〔2017〕56号)规定,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实质上,对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是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增值税纳税人。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三、增值税计税方法。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两种:一是提供贷款服务,即将从客户募集资金贷出去取得的利息收入。二是金融商品转让,即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炒买炒卖有价证券等赚取差价。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金融服务税率为6%。但对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提供的贷款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四、资管产品运营增值税销售额的确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一)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二)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五、资管产品管理人提供管理服务的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自身提供管理服务所收取的管理费用以及浮动业绩报酬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应当按照金融服务6%税率缴纳增值税。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能按照简易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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